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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订《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申报“三旧”改造项目的办事指引》的解读
        • 2018-08-10 16:02
        • 来源:汕头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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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三旧”改造工作有序进行,提升企业“三旧”改造水平,盘活低效土地资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国有收益最大化。市国资委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18]63号)的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和近年实施“三旧”改造项目的实践,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出发,对原制订的《汕头市国资委国有企业“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办事指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国有企业申报“三旧”改造项目的办事指引》(下称《办事指引》)。

        一、制订《办事指引》的政策依据

        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规范“三旧”改造工作,近年以来,省政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2016年9月14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在第二条“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第(七)点提出“……合作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合作主体,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2017年7月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汕府〔2017〕70号)第二条“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第(七)点“合作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合作主体: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2018年7月市政府出台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国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三旧”改造的,应当在选择合作主体前,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估,明确合作主体选择的条件、交易条件、合作方式、资产处置、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比例)、融资担保等事项,依法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并将决议通过事项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三旧”改造涉及合作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合作主体”。“国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三旧”改造的,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并通过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开选择合作主体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制定”。

        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文件,对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三旧”改造,提出了一些新的具体要求,需要制订新的操作规则与政策相适应。

        二、《办事指引》的具体说明

        (一)《办事指引》的制订及审核情况

        我委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在执行我市“三旧”改造中的实际和碰到的问题,在2014年就着手制订《汕头市国资委国有企业“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办事指引》,2017该指引进行了修改,报请市法制局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书》。该指引制订出台后,在国资系统企业实施,解决了市政府“三旧”改造政策文件对国有企业结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仅提出一些原则和要求,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可循的问题,改变了企业实施“三旧”改造项目路子如何走,如何具体操作而无所适从的状况,激发了企业参与“三旧”改造的积极性,企业“三旧”改造工作有了突破。

        省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市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70号)和《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18]63号)政策出台后,政策规定有新的要求。因此,我委根据《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18]63号)的精神,对原制订的办事指引进行了修改,起草了《办事指引》。

        《办事指引》形成后,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征求意见,并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

        我委将《办事指引》通过国资委官方网站向企业及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公告期7天,公告期内未收到企业及社会反馈的意见。

        我委将《办事指引》分别送市国土资源局(市三旧办)、法制局、规划局、金平区三旧办、龙湖区三旧办等五个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的要求,我委对《办事指引》进行制度廉洁性自查,认为不存在廉洁性风险。

        根据有关对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国资委法规部门对《办事指引》进行合规性审查,出具了意见。

        《办事指引》经报市法制局审查,该局出具了《关于<汕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申报“三旧”改造项目的办事指引>的法律审查意见书》(汕市法规审[2018]21号)

        (二)《办事指引》要点

        《办事指引(修订)》共分三个部分:一、申报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二、选择“三旧”改造合作主体;三、申报《“三旧”改造合作协议》和《企业“三旧”改造实施方案》;四、市国资委对《“三旧”改造合作协议》予以审核批复,对《企业“三旧”改造实施方案》出具审查意见。

        汕头市国资委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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