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精神,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市政府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调整的有关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办法》由原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政府规章,增加了罚则等相关内容,提升了法律位阶,更好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二、《办法》在适当提高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同时,建立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年限挂钩机制,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设置相应的年度支付限额,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下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引导、鼓励参保人连续参保,并提高基金支出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三、《办法》对参保人就医管理进行规范。一是参保人常住异地(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参保人已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视同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二是实施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制度,参保人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就医地当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参保人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为40%。除急诊抢救外,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对部分人群参保问题进行明确:允许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和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参保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允许新入(迁入)本市户籍人员、困难居民等特殊人群在年度中途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