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中提出“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项目信息查询、披露和使用制度,完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积极开展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以及执业质量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提出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信用信息‘谁产生、谁负责、谁归集、谁解释’的原则,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禁止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五)我局于2012年发布《关于实施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的通知(试行)》(汕府建通[2012]29号),在我市施工企业中实施诚信评价工作,但未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纳入评价范围内。
(六)随着建筑市场的全面放开,越来越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开展经营业务,为进一步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很有必要在我市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二、评价标准设置说明
(一)综合评价标准涉及造价咨询企业业绩、纳税情况、社会服务、获奖情况、综合实力、诚信记录等方面。造价咨询服务业绩以各咨询企业在业绩管理系统上通过的业绩为准,外地企业只计算在我市辖区内的业绩;纳税情况以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数额进行排名。
(二)综合评价标准设置全过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经验方面的得分,目的是鼓励造价咨询企业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不能只局限于预结算的编审,而应该扩大到项目前期咨询及项目后评估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三)综合评价标准中设置多项获奖情况的得分,目的是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多参与学术理论研究及造价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活动。
(四)综合评价标准中设置注册造价师人数的得分,是因为注册造价师人数的多少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表现,此项得分的设置是为鼓励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增加注册造价师的人数,从而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
为了保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在选择造价咨询企业中做到择优选取,也为了保障诚信评价工作落到实处,更为了推动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绩管理工作的开展,本通知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三十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求,设置了评价结果的应用,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原则上应在评价结果高于基准分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选择,并优先选择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企业。鼓励社会主体在发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将本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参考依据。”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