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由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转发《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并就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明确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保教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该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