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新时期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和《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扶贫办反馈。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3月3日
广东省新时期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圆满完成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21个地市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省直机关和省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第五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人员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守纪律,熟悉政策业务,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地市级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和方案,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省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督查工作负主要责任。组长和工作人员从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八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 展。
第九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
(一)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制度、挂钩联系帮扶机制等方面落实情况。
(二)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三年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到村到户到人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到村到户到人帮扶举措制定与实施情况等。
(三)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相对贫困人口收入增长情况,相对贫困人口数量减少情况,年度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主要包括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相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的准确度等。
(五)对口帮扶、定点扶贫情况。主要包括对口帮扶关系对接情况,帮扶发展与帮扶脱贫统筹情况,产业对接、文化旅游、教育医疗、人才培养、干部培训等合作情况;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定点帮扶,集聚资金、项目、技术等各类资源要素投向贫困村贫困户等情况。
(六)行业扶贫、专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等情况。围绕部门职能和行业特点,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情况,以及采取措施推动配套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和实施成效等情况。
(七)财政扶贫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包括落实财政负担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强化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八)扶贫开发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以及扶贫干部培训、能力水平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开展督查前,省扶贫办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结合脱贫攻坚进度,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培训,明确督查责任清单和任务要求。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情况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查情况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作为地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地区和单位,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
第十二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报告,向被督查地区和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三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省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巡查工作负主要责任。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和地方抽调。
第十五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
(一)干部工作作风问题。各级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责任制履行不到位,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上级精神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或敷衍应付、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
(二)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违规安排扶贫项目,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把关不严,违反规定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等问题;扶贫资金拨付不到位、下拨迟缓,造成资金滞留、影响效益发挥,以及贪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问题。
(三)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退出问题。贫困识别标准把关不严,程序不完整,公开透明度不够,显失公平公正,贫困对象漏户落人等问题。贫困退出违反退出规定,相对贫困户“被脱贫”、相对贫困村“被销号”,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问题,以及脱贫质量不高、脱贫稳定性低等问题。
(四)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开展巡查前,省扶贫办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结合脱贫攻坚工作进度,制定巡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培训,明确巡查责任清单和任务要求。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地区的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
第十八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查工作情况报告,向被巡查地区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地区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粤东西北12个市及惠州、肇庆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其他地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各地市应当及时将开展督查和巡查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
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年攻坚、两年巩固,到2020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目标要求,为了确保到2018年全省相对贫困人口基本脱贫和相对贫困村基本脱贫出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4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自身帮扶的江门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把减贫目标实现程度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作为硬任务、硬指标,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统一考核标准和步骤,分级分类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从2016年起,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年度减贫任务完成,包括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减少、相对贫困村退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性、程序规范化、群众认可度等情况。
(三)精准帮扶。考核相对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等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对驻镇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重点考核各地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五)工作责任。考核扶贫政策措施制定落实,市县镇村责任落实,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六条 实行分级分类、下考一级的考核方式。
(一)省对粤东西北被帮扶市、珠三角帮扶市和省直、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进行考核。
(二)粤东西北被帮扶市对所属县、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和本级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进行考核;珠三角帮扶市会同被帮扶市对珠三角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进行考核。
(三)被帮扶县对所属镇、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和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以当年度12月31日为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评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对照省下达的年度减贫任务,就工作进度情况和取得成效、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形成工作总结连同基础数据和资料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抽查与核查。省对市考核按照一定比例抽查至县、镇、村、户,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满意度调查等。
(三)第三方评估。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
(四)数据汇总。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五)综合评定。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市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六)结果反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省政府。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四)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即误差率控制在2%以内)、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着的单位和作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扶贫办商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
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以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我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年度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组成广东省新时期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设在省扶贫办,省考核办依据《考核办法》,负责组织2016年度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4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自身帮扶的江门市党委和政府,有帮扶任务的247个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
(二)有脱贫攻坚任务的97个县(市、区(含非建制县、区))党委和政府、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112个乡镇党委和政府、有自身帮扶任务的单位。
(三)全省2277条相对贫困村(包括珠三角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1719条、省直与中直驻粤单位定点帮扶相对贫困村247条、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311条)。
三、考核时间
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3月20日。
四、考核内容
(一)减贫成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已于今年8月下达粤东西北14个地市农村50万贫困人口脱贫计划。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列入本年度脱贫户按贫困户脱贫退出指标要求,逐级开展减贫任务核实,包括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
(二)精准识别。本年度将重点考核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性、程序规范化、群众认可度等情况。各地要按省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认真做好贫困户基础数据更新、补充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三)精准帮扶。主要考核各地制定相对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对驻镇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测评。
(四)扶贫资金。依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重点考核各地扶贫资金计划、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五)工作责任。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考核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制定落实等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7,附件所列的考核指标将为全省考核规定动作,是本年度考核必考项目,省考核或抽查以附件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或细化有关考核指标,突出本地考核特色及实效性。
五、考核步骤
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考核工作按如下步骤程序组织实施:
(一)被帮扶镇、相对贫困村组织考核调查和数据填报工作(2017年1月1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被帮扶镇委和政府、相对贫困村委会、驻村工作组密切配合,及早开展贫困户入户核查、信息采集和录入等工作,及时登录省扶贫信息系统填报考核指标数据信息。尤其对列入2016年度的脱贫户,要全部逐户核查,并出具贫困户脱贫退出证明,交由帮扶单位驻村工作组归入贫困户档案。要以镇为单位,将本年度的脱贫户从信息系统中导出形成花名册,以备抽查。
(二)被帮扶县组织本级考核和全面核查工作(2017年1月18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被帮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县党委、政府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开展核查自评。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县本级自身帮扶的相对贫困村全部进行考核。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镇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有脱贫攻坚任务的所属镇进行考核。以镇为单位,对列入2016年度的脱贫户,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农村贫困户脱贫验收核查表》内容进行抽查核实。其中,对全镇2016年度脱贫户少于100户的全部核查(含分散贫困户,下同);在100户至500户之间的,抽查不少于100户;在500户至1000户之间的,抽查不少于200户;在1000户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00户。
(三)各地市本级考核和自评(2017年1月25日前完成)
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4个地市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本市党委、政府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开展核查自评。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所属县开展考核。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省直、中直驻粤帮扶和市本级自身帮扶的相对贫困村全部进行核查。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镇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镇进行抽查,每县至少抽查4个镇,每镇至少抽查2个非贫困村,每村至少抽查列入2016年度的脱贫户10户(分散贫困户),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农村贫困户脱贫验收核查表》内容进行核查。
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市分别会同被帮扶市,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珠三角对口帮扶1719个相对贫困村进行考核自评。
各有关地市对照省下达的年度减贫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考核办法,组织本级相关部门就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形成报告上报省扶贫办。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等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省核查组做好县、镇、村、户的抽查核实工作,确保本年度扶贫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四)省组织核查(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由省考核办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核查组,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2016年度广东省珠三角各帮扶市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指标》《2016年度广东省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分别对有脱贫攻坚任务地市、珠三角帮扶市、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进行考核。
省对有脱贫攻坚任务地市,原则上每市至少抽查2个县、每县至少抽查2个镇、每镇至少抽查2个村(该镇有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村全部抽查,有珠三角帮扶村、自身帮扶村至少各抽查1村)。对列入2016年度的脱贫户,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农村贫困户脱贫验收核查表》核查内容,在被抽查镇抽查村范围内,每村抽查至少5户。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满意度调查等。
省考核抽查未覆盖的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定点帮扶村将委托当地市进行考核。原则上,对省抽查的贫困村,考核成绩为省抽查村考核分。
(五)组织农户民意测评
省、市、县三级在核查工作期间,要按贫困户名册等间隔抽取、非贫困户随机抽取方式,每级至少抽查2个村,每村至少抽查10个农户,分别按5:3:2的比例安排有劳动能力贫困户、农户、无劳动能力低保五保户进行民意测评,填写《2016年度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核查表》(附件7),并直接登录“广东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管理平台”——2016年度扶贫考核信息系统进行录入,系统将自动统计本级的民意测评汇总结果。
六、考核等级
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分值计算
根据《考核办法》实行分级分类、下考一级的方式,省考核的21个地市、省直和中直驻粤247个帮扶单位计分方法如下: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4个地市考核分数计算:
1.被帮扶的12个地市考核总分=省考核分×60%+抽查县平均分×10%+抽查镇平均分×10%+抽查村平均分×10%+本市自评分×10%
2.自身帮扶的汕头、惠州2个地市考核总分=省考核分×60%+〔(抽查县平均分+抽查镇平均分+抽查村平均分)/3〕×20%+本市自评分×20%
(二)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个地级市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总分=省考核分×60%+对口帮扶村平均分×20%+省抽查村平均分×10%+本市自评分×10%
(三)江门市考核分数计算:
江门市依据省考核指标设定本市考核指标,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考核,省考核办抽查。江门市考核结果不与其他市比较,单独公布。
考核总分=省抽查考核分×60%+本市自行考核分×40%
(四)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总分=省考核抽查或委托地市对其定点帮扶村考核直接计分。
各地市可参照省考核计分方法,对所属县镇、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本级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考核评分。
省考核分是指省考核组依据《2016年度广东省被帮扶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2016年度广东省珠三角各帮扶市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指标》考核各有关地市的分数。省将通过2016年度扶贫考核信息系统汇总各地市自评分和省考核组评分,由系统自动评出各地市、省直单位考核成绩。各地市要及时将本级考核自评分录入考核信息系统。
八、成绩认定
2017年3月20日前,各地市、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的考核成绩及全省考核报告,由省考核办汇总后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复后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通报。
被帮扶贫市所属县镇村及自身帮扶单位的考核成绩通报由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行研究决定。
九、考核责任
考核中发现《考核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由省考核办汇总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强化考核工作责任落实,对考核验收工作不到位、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责。
十、其它事项处理
实施方案中没有涉及的事项,如需增加考核内容的,由省考核办研究提出处理办法,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