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16〕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第五条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非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测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
对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测算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到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开设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金融机构订立《代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协议》。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接到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测算情况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一次性划入专用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出具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及存款证明。
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至征收补偿工作完成时期内产生的利息等资金成本计入项目成本。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签订三方监督管理使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并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资金监督管理使用协议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助和搬迁时限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每笔拨付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自拨付之日起五日内把支付明细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存入足额补偿金额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财政、审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