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儒胜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附件:1、关于对《广东儒胜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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