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汕头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将在全市范围开展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摸清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状况以及空间、界址、四至、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完善的“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统计分析提供依据。具体工作由辖区各区(县)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调查、核实、造册。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市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征拆项目范围、拆旧复垦项目范围、“三旧”改造范围等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
二、登记原则
本次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切合实际、为民利民”原则。同时,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三、调查及登记内容、时限
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造册。并对符合登记条件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登记方法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能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一)权籍调查以已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全市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以村(居)民委员会集中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1.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发布通告、资料收集、制作调查底图等。
2.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本次权属调查采用双边或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权利人对本宗地或邻宗地进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指界完成后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进行审查。
调查期间,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技术作业队伍人员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同时,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地测量,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作业队伍人员根据权籍调查结果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相关申请表,交由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登记发证
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村集体集中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的工作模式。村(居)委会要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且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其它事宜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我市今年的重要工作任务,也关系到农民自己的切身利益,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积极提交相关登记资料,若有异议,必须在“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信息公示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按公示结果进行确权登记。提交相关登记资料如下:
1.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不动产宅基地调查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2.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汕头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二)本次确权登记是汕头市人民政府主导的总登记,除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权籍调查不得向申请人收费。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及时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举报。
举报电话:0754—88465086
特此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